以特定的商業交易法為基礎的註記
營業名稱
旅遊總會
負責人名稱
Akihiro Takagi
地址
100-0004 東京都千代田區大手町日本大廈12樓 6-2-2號
電話號碼
070-6527-0333
電子郵件信箱:
info@g.tebura.ninja
價格
在行李寄放處可以查詢各種尺寸行李箱的寄放價格。
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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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訂服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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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完成後,我們會立刻寄送確認信件。請參照行李寄放處了解更多細節。
退訂/更改/取消 等
預訂完成後,恕不接受任何退訂、更改或取消。
猶豫期狀況不適用於特定的商業交易法規定的服務。
服务条款
由一般社团法人空手旅游协会提供的行李寄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是将在行李寄存处注册了的一方(以下简称“贷主”。)和预约申请了行李寄存服务的一方(以下简称“预约申请人”。预约申请人适用于会员或者非会员。)进行匹配的在线平台。本服务由一般社团法人空手旅游协会(以下简称“本服务经营者”。)经营。
使用本服务时,无论是否预约申请了行李寄存服务,访问、浏览、参加本服务的网站或客户端(以下简称“本网站”。)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使用者”。)都必须阅读此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及另外制定的隐私政策全文并同意。使用者一旦使用本服务,即被视作已同意本条款及隐私政策。
(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条款以制定本服务经营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适用于使用者和本服务经营者之间有关本服务的一切关系。
2 本服务经营者在本网站等及印刷物等登载的有关本服务的规约等为本条款的一部分。本条款内容与前述规约等不一致时,均以本条款为准。
3 关于本服务,如有本服务经营者以外的营业者提供服务,则各营业者的规定等适用于该部分。
4 本条款中未规定事项则遵照日本法令或常规。
(会员资格)
第 2 条 同意本条款并注册为会员者(以下简称“会员”。)被视作在同意本条款的基础上,向本服务经营者申请注册会员并通过者。符合下列任意一条的人不具有会员资格,并且无法注册成为会员。并且,注册成为会员后,如被发现符合下列任意一条,本服务经营者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无权提出异议或进行法律申诉。
(1) 与暴力组织等反社会势力有关者
(2) 涉嫌违反公序良俗者
(3) 其他被本服务经营者认为不符合规定者
2 第 1 项规定也适用于未注册会员并使用本服务者(以下简称“非会员”。)。
(取消会员资格等)
第 3 条 会员若符合或被本服务经营者发现符合下列内容,本服务经营者有权取消该会员的会员资格,在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其使用本服务及拒绝其访问本网站。
(1)违反法令(法律、命令之外也包含条例、规则)或本条款
(2)发生不正当行为
(3)本服务经营者认为会员提供的个人信息为虚假信息
(4)无论出于善意、恶意、过失、无过失,与本服务经营者、其他会员、使用者、第三方发生纠纷
(5)无论出于善意、恶意、过失、无过失,被本服务经营者认为妨碍本服务经营者、其他会员、使用者、第三方
(6)本服务经营者在本网站的经营中认为有适当理由
2 会员资格被取消时,与会员有关的情报、内容将被全部或部分删除,并有可能随时或在将来拒绝其使用本网站等。此外,发生此情况时,本服务经营者或不会进行事先通知,并不背负说明义务。
3 会员若符合本条,因与本服务经营者对该会员所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相抵,本服务经营者有权拒绝向该会员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
4 会员因取消会员资格导致的一切损失,无论直接、间接,本服务经营者概不负责。
5 第 1 项至第 4 项规定也适用于非会员。
(注册会员等)
第 4 条 注册会员需由会员本人进行操作。非本人进行注册视为无效。
2 注册本服务时登记的信息等不可为虚假信息。
3 会员有义务将正确的信息进行登记并修改、管理。
4 所登记信息等如有变更等,请立即更新。
5 因没有及时修改、管理所登记信息而导致的一切损失,无论直接还是间接,本服务经营者概不负责。
6 将所登记信息进行修改、管理后,本服务经营者一旦确认更新信息,更新后的内容适用于本条款,并不具有溯及力。
7 因注册会员而导致的一切损失,本服务经营者概不负责。
8 第 1 项、第 2 项及第 7 项规定也适用于非会员。
(退会)
第 5 条 会员退会是以所规定方式通知本服务经营者而进行的。如有未经手续或未完成的交易,则无法退会。
2 退会时,如对本服务经营者负有债务,则丧失所有期限利益,必须立即偿还全部债务。
3 如有剩余的可使用积分,退会后积分将全部失效,日后无法再使用。
(用户 ID 和密码的管理)
第 6 条 会员对用户 ID 和密码的管理及使用负责。
2 无论出于什么理由,会员不可将用户 ID 和密码交给第三方使用。
3 会员不可将使用本服务的权利转让他人。
4 会员不可将会员资格、用户 ID 、密码交给第三方使用,不可转让、买卖、抵押、贷与、出租给第三方,不可以其他一切形式进行处置。
5 在本服务中,将用户 ID 或密码交给第三方使用时发生的有关本服务的行为、行动均被视为该会员的行为。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会员承担,无论善意、恶意、过失、无过失,本服务经营者概不负责。
(用户 ID 和密码的泄漏)
第 7 条 用户 ID 及密码泄露给第三方时,请速与本服务经营者联系。本服务经营者将采取停止或终止该会员用户 ID 及密码的措施。
2 因情报泄露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会员承担,本服务经营者概不负责。但,本服务经营者导致情报泄露的情况不在此限。
(行李寄存保管服务使用合同的成立及使用方法)
第 8 条 、预约申请者从本网站登载的行李寄存处中选择自己希望的地点并申请预约时,行李寄存保管服务使用合同成立。
2 预约申请者向本服务经营者寄存自己的行李,本服务经营者将其存放在预约申请者申请预约的行李寄存处并进行保管一事进行约定并受领。
3 预约申请者不可在没有本服务经营者的事前允许下将预约申请者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4 行李寄存保管服务的使用方法遵照在本网站等或印刷物等上登载的方法等。
(行李寄存处及受理条件)
第 9 条 在行李寄存保管服务中,预约申请者的行李寄存保管处为本网站所发布的行李寄存处,交还地点也在同一处。但,若使用送货服务,则交还地点不在同一处。
2 行李寄存处的营业日、行李寄存保管服务的受理时间及其他受理条件参考本网站等或印刷物等上登载的内容等。
3 若超过领取期限的行李仍无法交还,则此行李的保管期限为 10 天,超过保管期限后将被销毁。销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预约申请者承担。
(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李与责任)
第 10 条 在行李寄存保管服务中,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李是 3 边合计小于 160cm 或小于 30kg、本服务经营者及贷主认为符合条件的行李,并需是预约申请者自己的行李。
2 本服务经营者及贷主认为在寄存保管基础上必要时,有权查看预约申请者的行李内容。若预约申请者拒绝被查看,则本服务经营者及贷主有权拒绝其使用行李寄存保管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在此情况下,已支付费用不会退还。
3 预约申请者默认同意当本服务经营者及贷主认为被寄存保管的行李有可能违反法律或违反本条款时,会查看行李内容,必要时会向警察等相关部门通报及采取其他措施。本服务经营者及贷主在采取措施中即使导致预约申请者受到损失,本服务经营者及贷主也概不负责。
4 本服务经营者及贷主对符合第 1 项的行李履行善管注意义务进行保管。但,若行李超过领取期限,将以与自身财产同等的注意进行保管。
5 符合第 1 项的行李发生丢失、损坏等损失时,除去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本服务经营者将以 3 万日元为上限进行赔偿。由损失引起的赔偿金额由本服务经营者根据发生损失时行李的时价及损坏程度计算得出。
6 第 5 项中规定的损害赔偿可在预约申请者取回行李后 10 天以内通过本服务经营者规定的手续进行索取。
(不符合条件的行李与责任)
第 11 条 在本服务中,现金、有价证券、贵金属、宝石、美术品、贵重品、精密仪器、生鲜食品、冷冻冷藏食品、生物、危险物、易燃品、其他本服务经营者及贷主认为不适当的一切行李都无法进行寄存保管。
2 预约申请者若违反第 1 项,本服务经营者及贷主对产生的丢失、损坏等一切损失概不负责。
3 预约申请者若被认为违反第 1 项,本服务经营者及贷主认为有必要回避风险时,有权处理该行李,且所产生的费用由预约申请者承担。
4 预约申请者若违反第 1 项并对本服务经营者及贷主造成损失,本服务经营者及贷主有权索要赔偿。
(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 12 条 作为使用行李寄存保管服务的回报,预约申请者将其他途径本网站等显示的使用费通过指定方法支付给本服务经营者或贷主。
2 预约申请者在超过领取期限后仍无法取回行李时,需另外支付超过部分的使用费及保管所需费用。
3 预约申请者若延迟支付使用费,需向本服务经营者或贷主支付以年 14.6% 为比例的延迟损失费。
(取消、变更等)
第 13 条 已支付费用概不退还。预约申请者在申请预约后即使取消或更改行李寄存保管服务,已支付的费用也不会退还。
(禁止事项)
第 14 条 使用者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可进行或被本服务经营者认为进行以下任意一条行为。本服务经营者若认为使用者符合禁止事项,可在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将该行为部分或全部叫停,可采取包括排除该违反行为的法律手段等一切措施。
(1)违反法令的行为、与犯罪有关的行为
(2)违反本条款的行为
(3)对本服务经营者、本服务的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方进行欺诈或威胁的行为
(4)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5)损害本服务经营者、本服务的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其他权利或利益的行为
(6)通过本服务,将下列信息或被本服务经营者认为适用的信息发送给本服务经营者或本服务的其他预约申请者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方
○包含过度暴力或残忍的内容的信息
○含有电脑病毒、其他有害的电脑程序的信息
○包含诋毁本服务经营者、本服务的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方的名誉或信用的信息
○包含过度猥亵的内容的信息
○包含助长歧视的内容的信息
○包含助长自杀、自残行为的内容的信息
○包含助长不适当使用药物的内容的信息
○包含反社会内容的信息
○连锁邮件等向第三方要求信息扩散的信息
○包含令他人不悦的内容的信息
○以邂逅陌生异性为目的的信息
(7)对本服务的网络或系统造成过重负荷的行为
(8)可能会妨碍本服务的运营的行为
(9)不正当访问或尝试访问本服务经营者的网络或系统的行为
(10)冒充第三方的行为
(11)使用本服务的其他使用者的情报的行为
(12)在没有本服务经营者事前同意的情况下在本服务中进行宣传、广告、劝诱或经商行为
(13)收集本服务的其他预约申请者或使用者的情报
(14)给本服务经营者、本服务的其他使用者造成亏损、损失、不快的行为
(15)为反社会势力提供利益
(16)其他本服务经营者认为不当的行为
(使用者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 15 条 使用者若故意或过失或因违反本条款而给本服务经营者及贷主造成损失,需赔偿其损失。
(中断、更改、终止本服务)
第 16 条 可能发生因本网站的故障、不稳定、其他问题导致本服务无法继续的情况。另外,本服务经营者若认为有必要,可随时以任意理由中断本服务。
2 本服务经营者有权在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停止、更改或中止、终止服务内容。
3 因本服务经营者基于此条进行的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本服务经营者概不负责。
(内容的删除)
第 17 条 本服务经营者若认为在本网站登载的内容不适用于本服务内容,有权在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任意修改、删除。
2 在本服务经营者的判断下,根据第 1 项的内容,本服务经营者有权在无事前通知的情况下任意删除会员在本网站登载的一切内容。
(免责事项)
第 18 条 因使用本服务或无法使用本服务而导致的损失,无论直接还是间接,并且与预见或可预见性的有无无关,本服务经营者概不负责。
2 本条款若符合消费者契约法(平成 12 年法律第 61 号)第 2 条第 3 项的消费者契约,本条款中,将本服务经营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完全免责的规定则不适用。给使用者造成的损失是基于本服务经营者的债务不履行或不法行为时,本服务经营者将承担以 3 万日元为上限的损失赔偿责任。但,只限于本服务经营者故意或有严重过失的情况。另外,对预约申请者,第 11 项第 5 项规定优先适用。
(知识产权)
第 19 条 有关本服务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属于本服务经营者或许诺给本服务经营者许可的人士,基于本条款的本服务的使用许诺并不代表给与本服务相关的本服务经营者或许诺给本服务经营者许可的人士的知识产权的使用许诺。
2 使用者对投稿数据、对拥有自己投稿和发送的合法权利及投稿数据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一事对本服务经营者进行表明并保证。
3 使用者在投稿数据中授予本服务经营者世界性的、非独占性的、无偿的、可给予副许可且可转让的使用、复制、散播、制作衍生著作物、表示及执行的相关的许可。另外,对其他使用者也授予对使用本服务的使用者投稿和发送的投稿数据的使用、复制、散播、制作衍生著作物、表示及执行的非独占性的许可。
4 使用者同意对本服务经营者及继承或者许诺本服务经营者的权利的人士不行使著作人格权。
(本条款等的修改)
第 20 条 本服务经营者有权在不事先通知使用者的情况下随时修改服务条款。但,若对使用者造成巨大影响,则会设置合理的期限进行事先告知。修改日之后使用本服务即代表同意修改内容。
(准据法及合意管辖法院)
第 21 条 本条款的准据法为日本法。与本服务相关的纠纷、诉讼,由东京地方法院作为一审的专属合意管辖法院。
(可分离性)
第 22 条 本条款的任意一项或部分内容即使被消费者契约法及其他法令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本条款的其余规定及部分内容被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规定的其余部分仍保留并完全具有效力。
2019 年 1 月 1 日制定